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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质疑:依法安检离西宁火车西站还有多远

时间:2014-11-18 作者: 来源:

11月8日下午15时许,家住海西州的王某欲在西宁火车西站乘坐当天T27次列车返家。在王某进站安检过程中,被告知行李箱中钥匙链上有把水果刀。王某取出钥匙链向安检人员出示小型水果刀时,被要求把水果刀卸下不准带上车。王某提出“原铁道部规定的是禁携管制刀具,现在禁携非管制刀具有否法律依据?”。随即王某遭到执法人员呵斥“要什么法律依据,没有!你咋那么另类?”。

酷爱法律的王某说:“如果没有禁止携带非管制刀具上车的法定依据,那么就可以携带非管制刀具上车”。执法人员接着说“就你懂几条法律,真是另类!”,并要求王某出示车票。执法人员拿过车票表示“如果不把刀具留下,就不给车票。耽误上车后果自负。”这名执法人员还从抽屉里拿出一盒各类刀具,称“还要什么依据,没有依据!这些刀具就是依据。人家都能配合,就你不配合,从来没见过这么另类的”。因为开车时间快到,王某表示暂时可以把水果刀留下,但需要执法人员出据相关手续。另外一名执法人员说“要什么手续,没有手续”。王某说:“执法应依法,程序当规范,如不能提供有关手续。只能记下你们的警号……”。因为看到乘客王某取出纸笔记下警号,而最初执法人员用手遮挡胸前的警号,并称“你没权记我的警号”。王某坚称“警察有义务接受公民监督”,被记警号的执法人员见状向王某提出“如果把记下警号的纸放下,可以出具手续”。最终,王某把小型水果刀留下,执法人员为其开具了“禁限物品暂存登记三联单”。

王某上车后,随即向青藏铁路公司及相关部门反映了所遭遇的情况。不多时,青藏铁路公司公安局西宁公安处安检支队和西宁西站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先后致电王某,不同程度表达歉意,并解释之所以严禁携带非管制刀具上车,是为了广大旅客的乘车安全。乘客王某追问“执行此项措施是否有明文规定”时,均答复没有成文规定。

11月10日,乘客王某致电青藏铁路公安局,该局负责人在表达歉意的同时表示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当日,海西州消费者协会分别向西宁西站和青藏铁路公安局西宁公安处安检支队发出查询函,提出了需要答复的五大问题:

1、一直以来,西宁火车西站禁止携带“非管制刀具”进站上车。请对执行该项措施的具体法律依据作出详细说明?该项措施是否违反了“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规定即自由”的基本原则?

2、依法安检、文明安检是对车站安检的基本要求。西宁火车西站安检环节为什么会出现“执法不依法、程序不规范、态度不文明”的情况?

3、作为规章制度,需要宣传到位、公示到位。为什么安检场所只公示了“禁止携带管制刀具”,而没有公示“禁止携带非管制刀具”或“禁止携带任何刀具”?

4、普通刀具的确有安全隐患,但也是每位消费者的合法财产,有的甚至含有特殊的情感和意义。看似暂为保管,实际涉嫌侵权。为什么不采取既确保广大旅客安全,又保证消费者财产不受损害的办法?是否可以把“车站派出所暂为保管”改为“火车乘警暂为保管”?或交由“列车工作人员暂为保管”?再或者“办理托运手续”?以此达到既不随身携带,又未造成财产损失的双重目的。

5、确保乘车安全是铁路公安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为什么乘车安全需要广大旅客付出“超出范畴”的成本和代价?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确保既便民又安全?怎样才能减少或杜绝不该有的“义务转嫁”?

11月11日,西宁火车西站和青藏铁路公安局西宁公安处安检支队与海西州消费者协会取得联系,表示待上级部门统一确定后,再进行回复。当日下午,当事警察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向消费者郑重道歉。截至11月14日,仍未有任何机构对海西州消协查询的问题作出回复。

乘客王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对于在窗口岗位执勤的警察更应注重自身的素养和形象。

海西州消费者协会认为,小事情看出大问题,旅客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受尊重和保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这就需要铁路安检部门“依法安检”,在考虑广大消费者安全的同时,不可忽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编后:日前,海西州消费者王某在西宁火车西站接受安检时,因行李箱中有一把小型水果刀而遭遇了纠葛。执法人员在禁止携带“非管制刀具”进站上车过程中,未能出示任何法定依据,并对消费者提出“说明禁携依据”的要求,不屑一顾。该事件,既暴露了铁路安检中程序有待规范、执法人员文明安检程度有待提高,同时也把对禁止携非管制刀具的质疑推到了公开化。无论最终结果如何,乘客王某作为消费者勇敢地对不合理的事件提出质疑,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值得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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